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科目
第二章 宪法
知识点 | 内容 |
第一节 宪法概述 | 1.19 世纪以前传统宪法的分类中,美国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2.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的分类标准是制定主体。 3.我国现行宪法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1982年宪法。 4.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于2004年。 5.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决定了它是“法律的法律”。 |
第二节 宪法基本制度 | 1.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工农联盟。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劳动、受教育。 2.公民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两权”和“六自由”:“两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自由”: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公民的范围大于人民,公民中除了人民之外,还有少数敌人。 4.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结社自由和示威自由是政治权利。信仰自由是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的内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 |
第四节 国家机构 | 1.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国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层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2.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全国人大代表享有的特别权利是言论免责权、人身保护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国家权力机关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前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后者包括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6.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的是审判权。 7.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对县、自治县、市的建置依法行使批准权的国家机关国务院。 8.我国解释宪法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9.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布法律的权力属于我国的国家主席。 10 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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