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维护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为业余学习形式,学制为3年。学生在读期间须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参加考核且成绩合格。
第二条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延长修业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按超期做清退处理,已开课程不予退费。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各种费用,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供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核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经学校核查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因病的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者,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年开学两周内,学生须按学校要求缴纳学费。因故不能如期交费者,暂缓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转学、转专业、转教学中心
第八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和转教学中心。如确有特殊原由要求转学,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出具相应证明,经两校同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 转学、转专业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形式之间进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毕业班学生及休学期未满者;
(二)“专升本”专业入学考试科目不同者;
(三) 专业分类不属于同类学科者;
(四)退学和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条 转学、转专业和转教学中心
(一)申请转学的学生在第二学年开学前方可办理;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需填写“转学申请表”,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经两校审查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相关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三)转专业仅限于一年级学生。学生须在入学一个月之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学籍注册后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四)申请转出、转入教学中心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中心审核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办理。
第十一条 转入本校的学生编入相应专业年级学习。转学、转专业学生已修相同课程,按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记分;对其未修的课程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完成。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档案,作为奖惩、毕业、留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考试和考查科目按百分制评定成绩。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构成。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因故缺考者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成绩计为“60”分。
第十五条 学生因生产或重大伤病(有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如期参加课程考核者,须于考核前一周,持本人申请及相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经学院、教学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者按旷考处理。缓考后补考成绩参照正常考试成绩评定办法计算。
第十六条 在正常考试中旷考、考试舞弊者,该门课程不计成绩,不予正常补考,毕业前经本人提出申请可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七条 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替考或累计有两次作弊者,勒令退学。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学习者,需办理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得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入伍,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退役后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入伍学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学籍,原学籍不再保留。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批准后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学年内无线上课程学习进度、电子教材阅读和作业成绩,未参加期末考试,平台无登录信息者;
(四)替考或累计两次考试舞弊受处分者;
(五)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处分者;
(六)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七)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交纳学费者;
(八)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九)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应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对品学兼优,在学习中表现出色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凡受到奖励或处分的学生,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并将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出具任何学习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结论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超过申诉时限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七章 学位发放
第二十九条 符合教育厅和甘肃中医药大学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本科毕业生,须提供申请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报甘肃中医药大学学位委员会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未取得本科学历证书者;
(三)申请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者;
(四)超过学位申请时限者。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条 我校在籍学生,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奖励和处分文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学历证书的管理,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实行电子注册制度。
第三十一条 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未能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开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办,可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毕业条件者,作结业处理。因成绩不合格者,可在结业后两年内向学院申请补考,补考合格,予以毕业;因其它原因作结业处理者,达到毕业条件后予以毕业;结业转毕业学生的电子注册随下一届学生进行。学生学习达到最高学业年限,仍不合格者,按永久结业处理。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中医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