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继续教育发展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认真履行甘肃中医药大学和教学中心人才培养的职责和使命,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中心是甘肃中医药大学与省内外办学单位联合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生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甘肃中医药大学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主体,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教学中心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同时接受当地教育、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教学中心必须注重办学信誉,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共同维护甘肃中医药大学的社会声誉。
第四条 在办学过程中,教学中心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甘肃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联合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协议》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章 教学中心的设置
第五条 教学中心必备的条件
(一)教学中心原则上应设在医学类院校、开设医学类专业的院校和高职院校、医学类中等职业学校;
(二)拥有固定、独立且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安全等标准的办学场地、教学设施,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验室,能保证学生进行必要的医学实验、实践教学等条件;
(三)有相应的办学管理机构和丰富的办学经验;有达到相应办学层次水平要求的、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四)有较充足的生源,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向符合地方医药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第六条 申办教学中心的程序
(一)符合申办教学中心条件的办学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对其资质、办学条件进行审核;
(二)申请教学中心的办学单位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申请设点公函、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学校概况、办学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教师基本情况、现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情况等)、事业单位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学校机构设置情况说明书;
(三)继续教育学院对申报单位的材料与资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进行综合评审。
第三章 协议签署
第七条 评审通过的单位由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学校,学校与其签署《联合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八条 教学中心名称,统一使用“甘肃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XXX教学中心”,其中“XXX”表示办学单位的规范名称。
第九条 协议一式四份,其中办学单位留存一份,甘肃中医药大学留存三份。
第十条 双方都有自觉遵守和执行协议的义务,在协议执行的过程中,如出现由于政策调整、招生计划变更、生源情况变化等因素影响而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双方可经协商,对其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教学中心根据学校招生简章做好招生工作,不得发布虚假招生宣传,不得委托任何个人、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不得在规定外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有偿提供生源等违规违纪现象。招生广告和宣传资料必须由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方可发布,如出现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培养质量或不能落实协议内容等重大问题,除办学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甘肃中医药大学可单方终止协议。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一)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的方针政策,并及时将有关内容传达各教学中心;
(二)建立健全教学中心管理、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资源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三)准确、及时掌握教学中心的基本信息(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合作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办学地点、招生范围、办学形式、联系方式等)及变更情况;
(四)根据教学中心办学条件和生源组织情况,发布年度招生信息,编报年度招生计划,完成招生录取;
(五)对教学中心教学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制定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并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六)根据教学需求,聘任或选派主讲教师、辅导教师,组织教学资源建设与教学工作的实施;
(七)为确保教学质量,不定期对教学过程进行抽查、督查;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
(八)负责学生学籍、成绩及档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办理、发放毕业证书,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办理、发放学位证书;
(十)对教学中心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教学中心,视违规情节及时处理;
(十一)妥善处理因教学中心撤销或办学地点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第十三条 教学中心职责
(一)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配备思想素质好、管理能力强、热爱教育工作的人员,负责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甘肃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结合办学实际,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三)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咨询、教学管理、学习支持以及考试等服务,其服务范围和办学规模应与自身开设专业与基础条件相适应;
(四)按照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学生作虚假承诺;要按照继续教育学院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组织生源,协助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
(五)提供良好的教学设施和教学条件,选聘具有相应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严格按照继续教育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
(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类教学规范要求,及时有效地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引导、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各教学环节和学习任务,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支持和服务;
(七)加强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行为,严肃考风考纪,依规依法处理考试中出现的违纪、违规现象;
(八)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生学籍及档案管理工作,定期核对、更新学生信息,协助做好毕业证书发放和毕业生电子注册、学士学位申请等工作;
(九)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要求督促学生缴费,不得增加规定外收费项目,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监督;
(十)各教学中心应于每年新生报到后,按协议规定交录取费;
(十一)各教学中心有义务承办年度工作会议和学术研讨会。
第五章 教学中心管理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定期召开教学中心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教学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教学中心负责人的聘任,公办教学中心负责人必须是正式员工担任,民办教学中心负责人必须是法人担任,不得聘用临时人员。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发生撤销、合并、升格、名称变更,应重新履行教学中心设置备案(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教学中心的考核,采用中心自评,教学检查和年终考核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为激励教学中心的积极性,提高教学组织管理水平,继续教育学院将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教学中心和工作人员进行评选表彰。
第十九条 学费收缴
(一)学费标准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中医药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业余学习方式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6]1031号)文件执行,由学生本人在省财政厅“校园统一支付平台”上缴纳, 任何单位和他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代收代缴;
(二)录取费标准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0〕1915 号)文件执行,由教学中心按实际报到人数向甘肃中医药大学一次性交清,不得向学生收缴。
第二十条 在检查评估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继续教育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撤销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在办学过程中以甘肃中医药大学名义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中心及转让或变相转让办学权;
(三)不履行协议和本办法所明确的教学中心职责;
(四)以甘肃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未经批准的任何形式的招生工作;
(五)以甘肃中医药大学名义颁发未经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证件、证书;
(六)私刻、使用“甘肃中医药大学”名称的印章;
(七)以甘肃中医药大学名义收取超出收费标准及协议规定分配标准以外的费用;
(八)以甘肃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与教学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九)未经批准,录制、播放及销售教学平台上的课程、课件,侵犯知识产权;
(十)因教学中心管理混乱,在招生、考试等环节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教学事故,有损甘肃中医药大学声誉;
(十一)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基础设施不健全和教学服务不到位,给学生学习、考试等带来困难,学生反映强烈;
(十二)在国家和当地省级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过程中,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或不按照规定参加当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年报年检;
(十三)损害甘肃中医药大学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教学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与各教学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