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成人高考复习资料
专升本 (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1.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包括两类:一是制定法,二是习惯。
1.制定法。制定法是指经过具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以条款形式加以编纂,而制定成 文件的法律或法规。作为民法渊源的制定法主要包括:
( 1 ) 宪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属于民法的渊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 律效力。
( 2 ) 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 于宪法,是我国民法的主要渊源。
( 3 )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有些规范属于民事规范,属于民法 的渊源。
( 4 )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的民法规范属于民法的渊 源。
( 5 ) 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中的民事规范属于民法的渊源。
( 6 )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民事法律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具 有约束力,是我国民法的渊源之一。
( 7 )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国内的自然人、法人具有与国内法一样的约束力。
2.习惯。习惯是指当事人所知悉或实践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到 限制的,只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才可以适用习惯,而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的基本原则【15 年 39 题论述】★★★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 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自出生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法人自有效成立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享有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2) 民事主体必须平等 协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即使在行政上 有隶属关系,在民事活动中也必须平等协商。
(3) 适用法律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只要参与相同的民 事活动,就要受到相同法律的约束,不享有法外特权。
(4) 权利保护平等。无论哪一个民事主体的 权利受到侵害,法律都给予平等的保护。
2.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有权自主地行使 民事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 自愿原则在民法中也表述为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民法的核心原则。
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
(2) 民事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 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如设立遗嘱、发表作品、转 让汽车等。
(3) 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民事立法中有很多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 意愿效力优于任意性规范的效力。如在合同关系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在继承关系中,有遗嘱的优先 适用遗嘱继承。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应当平衡。公平原则是将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交易和公平竞 争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的结果。这一原则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法律漏洞有重要意义毁 损、灭失的风险。这个规定就体现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衡。在具体民事法律 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应当合理分配,义务应当合理分担,一方的利益与其负担应当相对称。但 适用公平原则需要以自愿原则为前提,在合同关系中的公平不要求绝对等价,当事人出于自愿形成利 益不平衡的,法律不予干涉,以体现自愿原则。
(2)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应均衡。如在损害赔偿责 任中,实行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3) 当事人对风险的 负担应当平衡。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风险负担,还是法律规定的风险负担,都应当根据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平衡标准来确定。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民法将这一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该原则在现代 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秉持诚实。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仅要 诚实,不欺诈,不弄虚作假,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将有关事项如实告知对方。 (2) 恪守 承诺。民事法律关系一旦确立,当事人就必须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不得背信弃义、 擅自毁约。 (3) 正当行使权利。民事主体行使权利要采用正当的方式,不规避法律,在不损害他人 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对危害公共秩序和社 会公德的行为,民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可能涵盖无余,所以公序良俗原则有助于弥补强行法的不足,是 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公序良俗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不得违背公序。公序乃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 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包括政治公序和经济公序,前者主要是保护国家和家庭的公共秩序, 后者主要是保护经济的公共秩序,如滥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的利益,即是违背经济公序。
(2) 不得违背良俗。良俗乃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也就是民事主体应当 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代孕协议、包养协议,即是违背善良风俗的表现。
6. 绿色原则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两个方面的要求: (1) 有利于节约资源。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效利用资源。 (2) 保护生 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 念,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章 民法法律关系
3.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7 年37 题简答】★★★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包含主体、 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例如因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国家依法征用组织或个人的不动产。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当事人。在当事人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称为权利人; 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称为义务人。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既相互享有权利,又 相互承担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既有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权 利,又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既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又有收取价款的权利。
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仅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另一方仅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 如赠与合同关系。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如合同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就是特定 的人。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如所有权关系中,所有人是权利主体 , 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基础。民事主体因一定的客体发生联系,由此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民事法律关 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所依托。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给付、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其中,物权法律关 系的客体通常是物 (如所有权关系) ,但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如股权质押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的 客体是给付,从债权人角度而言,债权是一种请求债务人为给付的权利,从债务人角度而言,债务系 应债权人请求而为一定给付的义务。可见,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身利 益,即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也就是说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由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这种权利义务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
在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要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 , 而义务的内容则由相应的权利予以限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权利,必然有另一方负有相应的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义务具有下列特征:
( 1 ) 民事义务是由民法所确认的义务。
( 2 ) 民事义务的内容和范围 受民事权利的限定,即取决于权利人权利的内容和范围。
( 3 ) 民事义务的根本特性在于约束性,即 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按照不同的标准,民事义务可作如下分类:
( 1 )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这是以民事义务的发生 根据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法定义务是指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 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2 ) 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这是以民事义务主体的行为方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又称为积极义 务。如交付财产、提供劳务等。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又称为消极义务。如 保密义务、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