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无了解型考点
第二章 民法法律关系 无了解型考点
第三章 自然人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1.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责任承担规则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 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第四章 法人
法人的民事能力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 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 1 ) 产生、消灭时间的特殊。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2 ) 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每个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其局限性,这是由法人各自设立的 目的、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所决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不同法人的权利能力有不同的限制,每个法 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相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 1 )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民法典》第 59 条规定:法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所以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存续期间是一致的。
( 2 )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到其性 质、目的等的限制,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样要受到这些因素的限制。也就是说,法人能够以自己的 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 3 )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是由法人机关或者 法定代表人来实现的,只要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法人终止。所以 对法人而言,没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区分。
5.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 60 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
6.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立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设立的分部,其活动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之内。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7.法人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 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8.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非法人组织是在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类民事主体,该类民事主体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 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我国《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非法人组织是大量存在的。立法将其纳入民事主体的范围,无论是保护它们 的合法权益,还是促进社会的发展都是有益的。
第六章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
9.民事权利的取得,是指民事权利的发生。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 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例如签订合 同取得债权。
2.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根据法律规定却能够引起 这种法律后果的行为,例如创作作品取得著作权。
3.法律规定的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例如因不当得利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如国家通过征收取得所有权,《民法典》第 243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 动产。
10.民事权利的变更,是指民事权利主体或民事权利内容的改变。民事权利主体的改变是民事权 利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后,房屋的所有权主体就发生了变更。又如, 甲与乙签订合同后,甲将自己的合同债权转让给丙,由此债权主体就发生了变更。民事权利内容的改 变是指权利数量发生了增减或权利品质发生了变化。民事权利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的权利不复存在。
民事权利的行使
11.民事权利的行使是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过程,民事权利的实现是民事权利行使的结果。
我国民法充分尊重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自由,《民法典》第 130 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 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但《民法典》对民事权利的自由行使做出了下列两个限制:1.须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相一致。民 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2.禁止权利滥用。民事主体不得滥用 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具备了成立要件而客观存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要件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任何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均须具备的共同要件,包括: (1)有行为人; (2)有 标的; (3)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还应具备的其他特殊 要件。例如,实践性行为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别成立要件。
1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 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