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概论科目
第四章 刑法
知识点 | 内容 |
第一节 刑法概述 | 1.刑法规定了特有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及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2.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的一般原则,即属地管辖原则。 3.广义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而狭义刑法,一般而言仅指刑法典。 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外,还包括罪刑法定原则。 |
第二节 犯罪及犯 罪论体系 | 1.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过失(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2.我国《刑法》规定,已 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75周岁的老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不作为,即“当为而不为”,行为人以消极的方式,不履行法律、职务要求所规定的、应当予以履行的义务。 4.不法阻却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等。责任阻却包括:期待可能性等。 4.《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犯罪预备:发生在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发生在实行阶段;犯罪中止:在预备与实行两个阶段皆可出现,亦包括实行后至既遂的阶段;犯罪既遂:发生在犯罪既遂阶段。 6.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故意犯罪。 |
第三节 刑罚 | 1.《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 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 担任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我国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我国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 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酌定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人民法院予以酌定的情节,如根据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危害结果以及犯罪者事后的态度酌定裁量。 |
第四节犯 罪及其法定刑 | 1.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危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如放 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 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2.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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