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假制度
第—条函授生因病、因事、因公出差等不能参加面授、实验等项函授教学活动时,一般必须事先向函授部(教学点)请假,并需申述理由,提交单位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函授部(教学点)销假。
第二条函授生面授期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 3 次,请假时间累计不超过 2 天。超过规定者,予以休学或留级处理。
第三条函授生参加面授时数一学期不足 1/3 者,不允许参加考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者,其所缺课程均作旷课论处,不再安排补课。
第四条面授期间由班长或班主任定期将学生缺旷课情况向函授部(教学点)汇报。
课堂规则
第五条函授生应尊敬教师,注意礼貌,按时上下课,不得缺课、迟到或早退。
第六条坚持考勤工作。任课教师负责点名考勤,并将出勤情况记入考勤表,每周向函授部(教学点)汇报并由函授部(教学点) 备案。
第七条上课时,要专心听讲,记好笔记,认真操作,在提问或回答教师问题时应起立,保持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第八条保持教学环境安静,不得在教室内或门口、走廊谈笑喧哗。
第九条注意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教学区内禁止吸烟。爱护教室公物,课后关灯锁门,如有损坏,须按规定赔偿。
考场规则
第十条考场编排要单人单桌、座位编号。考生提前进入考场对号就坐,并把学生证放在桌上,以备查对。考生迟到 30 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
第十一条考生进入考场除必须的文具(包括普通计算器、数学用表)外,其它物品(书籍、笔记、提包、自带的草稿纸等)应放在指定地点,不准放在课桌内。考试时不得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第十二条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第十三条答卷前首先在试卷上写明函授站、专业、班级、学号、姓名,答题字迹要整齐清楚,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铅笔(作图除外)。
第十四条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看书、笔记及字条等;不准看他人答案或有意让他人窥视自己的答案;不准冒名顶替,不准夹带、换卷等。
第十五条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考题中的疑难问题,遇有字迹不清一类的问题时,可举手询问。
第十六条对违纪和舞弊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监考人员要将考生违反考场纪律情况填写在考场记上。
第十七条考试中途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大声喧哗和逗留。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平放在桌上,静坐原位,待监考人员收缴试卷后方可离场。如拒绝收缴继续答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考卷一律不再收缴,按作废处理。
第十八条非应试函授生及非指定的监考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