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函授教育的教学过程,包括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考试(考查)、毕业设计及论文答辩等。为了确保函授教育各教学环节顺利实施,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管理过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学
第一条自学是函授生获得知识的重要途径,也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函授生的自学是在教师指导下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教学活动,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观能动作用。
第二条各函授站应依据制定的年度教学实施计划,组织、督促函授生自学、检查作业完成情况。
第三条函授生必须遵照年度教学实施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个人自学计划,独立完成作业,认真阅读教材和参考资料,坚持做自学笔记,因故不能完成作业时,须做书面说明,并在规定期限内补上。
二、面授教学
第四条面授教学:每学年安排一次集中面授教学,一般安排在七月。面授辅导教师的聘请一般由函授部统—安排,各函授站在每学年的六月将面授计划报职业培训学院函授部。
第五条面授教师应事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汇总综合练习题,研究教学方法,从函授教育的特点出发,为函授生排难解疑,使其在自学过程中所获取的知识得以深化和系统化,从而提高面授质量。教师应为人师表,教学上认真负责,对学生既要关心又要严格要求。
第六条函授生在面授期间要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服从函授站的组织管理,严格遵守函授部、函授站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七条教学点在面授前和面授期间应安排好面授辅导场所。
第八条各教学点应关心函授生的学习、生活,加强管理,严格考勤,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每学期结束后,函授站应及时进行教学小结,填写教学实施情况表、教师面授反馈表等报函授部。
三、辅导答疑
第九条教学点对每学期开设的课程,应聘请辅导教师定期组织辅导答疑。辅导方式可脱产集中,但必须保证辅导时数,督促学生按时参加。
第十条辅导教师要根据教学要求和学生自学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有重点的进行辅导答疑,并可随堂进行测验。通过辅导答疑和检查学生自学笔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
第十一条学生自学过程中,除了阶段性辅导外,辅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在定期批改作业的基础上应进行书面答疑辅导,重点在于帮助函授生突破难点,在思维方法、解题方法上下功夫,以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二条各教学点应认真完成辅导答疑这—教学环节,对辅导教师的教学工作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并注意听取辅导教师在教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教学与管理。
四、考试(考查)
第十三条考试(考查)环节,既是对函授生所学知识、技能的检查,也是对教学工作的检查。必须抓好命题、保密、考纪、评分、总结等方面的考务工作,堵塞漏洞,把好质量关。
第十四条每门课程都应按照教学计划要求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一般采用笔试方法,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的考核一般由函授站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拟定试题。试题要难易适度,题量适当。
第十六条教师评阅试卷应坚持标准,及时认真地评定成绩,并在成绩单上签名。试卷评阅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函授教学点负责期末考试和考查课考试的组织工作,考前要对学生进行考试(考查)资格审查,按要求布置考场,选派监考人员,准备答卷用纸等;考试时,认真组织监考,严格考场纪律。
第十八条函授部由专人负责组织试题的审核、收发、保管和试题评阅工作,做到印刷前有审核,分装前有复查,收发中有登记,严防试题泄漏和错发。试题分类存档,试卷保存至学生毕业。第十九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考论。
五、其它
第二十条函授生每学年报到注册时应按函授部(站)的通知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函授生的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函告函授部(站),并注明所在地邮政编码,以便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