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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自考《民法学》科目考试大纲

时间:2022-10-27 17:49:08 编辑:储老师

第一章民法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渊源;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效力;掌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

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l897年公布、l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我国台湾地区有效。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民法具有以下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主要是:(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

三、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种类、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附条件民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行为的特点及种类;理解民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附条件民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掌握意思表示瑕疵的认定、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及后果、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撤销权的行使、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及效力认定。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3)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4)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5)双务行为与单务行为;(6)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7)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8)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9)生前生效行为与死后生效行为;(10)主行为与从行为;(11)意思表示的概念和内容;(12)意思表示的形式;(13)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14)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15)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16)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17)附条件、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18)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19)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20)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2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22)撤销权消灭的原因;(23)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24)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25)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二)领会

(1)民事行为各种分类的意义;(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要件;(3)意思表示瑕疵的种类;(4)附条件民事行为中条件的特点及分类;(5)附条件民事行为与附期限民事行为的异同;(6)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三)应用

(1)以实例说明民事行为的类型;(2)以实例说明附条件民事行为的种类、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及效力;(3)以实例说明附期限民事行为的效力;(4)以实例说明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5)以实例说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及撤销权行使的后果;(6)分析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八章代理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代理的概念和特点、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代理的分类;掌握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代理权的消灭原因及后果、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构成和法律后果。

课程内容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的制度。

二、代理的特点

代理具有以下特点:(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是民事行为;(3)代理人独立为代理行为;(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三、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一)代理的意义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四、代理的分类

代理主要有以下分类:

(1)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

第二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二、代理权的授予

(一)代理权授予的概念

代理权的授予是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二)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要式行为。三、代理权的行使

(一)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合法行使代理权。

(二)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违背代理的宗旨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构成条件;滥用代理权的主要情形。

四、代理权的消灭

第三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

二、狭义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后果。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的,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二)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常见的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也可在本人未承认该表见代理行为前主张为无权代理而撤销该行为o

考核知识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代理的概念;(2)代理的特点;(3)代理关系的当事人;(4)代理的适用范围;(5)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6)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7)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8)本代理与再代理;(9)代理权的概念;(10)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1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12)滥用代理权的情形;(13)无权代理的概念和发生原因;(14)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5)表见代理的概念、条件和后果;(16)代理权消灭的原因0

(二)领会

(1)代理的意义;(2)再代理与代理的联系与区别;(3)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

(三)应用

(1)举例说明不适用代理的情形;(2)说明委托授予代理权的要求;(3)分析代理中会发生的责任;(4)举例说明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情形;(5)以实例说明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表见代理常见的情形和后果。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时效的概念和要素、时效的性质和种类、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和事由、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和事由、诉讼时效延长的概念、期限的概念和意义;理解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区别、诉讼时效的起算;掌握诉讼时效的分类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效力、期限的分类、期限的确定方式与计算方法。

课程内容

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

民事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时效包含的三要素。

二、民事时效的性质

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时效具有强行性。

三、民事时效的种类

时效包括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特点。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适用于何种权利。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

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丧失请求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权利的权利。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仍有效。

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0

三、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时,经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的,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完成。

第四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包括期日和期间。

期限在民法上有重要意义。

二、期间的分类

期间主要有以下分类:(1)任意性期间与强行性期间;(2)确定期间、相对确定期间与不确定期间;(3)连续期间与不连续期间;(4)法定期间、指定期间与意定期间;(5)普通期间与特殊期间。

三、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时效的概念和构成要件;(2)时效的性质;(3)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4)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5)普通诉讼时效:(6)特别诉讼时效;(7)诉讼时效起算的概念;(8)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和后果;(9)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和后果;(10)期日、期间的概念。

(二)领会

(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4)诉讼时效中止与延长的区别;(5)期间的分类。

(三)应用

(1)说明特别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的区别及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2)以实例说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3)说明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主要情形;(4)说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具体情形;(5)说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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