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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

时间:2022-09-01 17:45:46 编辑:储老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坚持育人为本、坚持规范办学、坚持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认真履行学院和学习中心人才培养的职责和使命,根据教育部《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意见》(教高厅〔2002〕1号)、《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教高厅〔2003〕2号)文件精神和兰州大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学习中心(以下简称“学习中心”)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我校自建自用或共建共享的学习中心,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所建设的学习中心。

第三条 学习中心是受学校委托,按照统一规划、质量标准和教学安排,配合进行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学习支持服务、学籍和日常管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支持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学习中心依托建设的单位应当具有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业务上接受学院指导,行政上隶属依托建设单位。所依托的建设单位应对该中心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习中心属于教育服务机构,其本身不具备网络教育独立招生、教学、颁发学业证书的资格,不得从事以独立办学为目的的各类教学活动和发放各类毕业证书或培训资格证书,不得从事任何与网络教育支持服务无关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学习中心。

第六条 学习中心类型。按组织类型分为自建自用或与依托建设单位共建共享的学习中心,以及经教育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的社会公共服务体系所建设并经兰州大学授权开展招生的学习中心。

第二章 设立

第七条 设立原则

(一)专业及办学层次适应地区、行业教育需求;

(二)发挥学校综合优势和办学特色;

(三)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布局;

(四)实现责任和权益的统一。

第八条 设立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社会办学声誉,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国家批准的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应具有3年以上办学经历);

(二)办学指导思想明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对网络教育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

(三)具有相对固定、独立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卫生和安全等标准的办学场地,交通便利,教学服务设施齐备和相对集中,学习环境优良,并具有进一步拓展办学空间的相应条件或能力;

(四)拥有熟悉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支持服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服务人员、技术人员,具备可供学生在当地完成学习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以及相应的管理与指导队伍;

(五)教学教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对学生学习、教师教学以及其他人员履行工作职责进行有效的监管与服务;

(六)信息化软硬件满足学院开办专业的教学与管理需求,能够有效开展教学支持与服务。

第九条 设立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单位应认真学习国家及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校外学习中心建设的管理办法,了解设立学习中心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本单位实际,做好可行性论证分析,提交合作办学申请。

拟申请单位需向学院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合作办学公函;

2. 依托单位开办学习中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依托单位概况、办学场地、配套设施、网络环境、资金证明等;

(2)拟设学习中心的类别,办学层次、运行机制、管理方式;

(3)质量保证体系、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实施方案及可持续发展性;

(4)组织机构及管理人员配备与辅导教师基本情况;

(5)与其他学校合作开展学历继续教育的情况;

(6)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学习中心的管理文件等。

3.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站)设立申请表》(附件1);

4.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站)负责人聘任表》(附件2);

5.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站)工作人员备案表》(附件3);

6. 书面证明材料:

(1)教学场地、办公场所、硬件设施等证明材料及实地拍摄照片;

(2)公办单位须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办学许可证扫描件;民办单位须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扫描件;

(3)办学场地自有房产权属证书或3年及其以上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在办学有效期内);

(4)负责人(法人)身份证扫描件;

(5)管理工作人员及辅导教师人事关系证明及执业资格证等。

(二)审查

1. 初审

招生与校外站点管理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填写《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拟建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站)资格审查表》(附件4),对符合办学要求的申请单位,安排陈述工作。

2. 陈述

(1)申请单位负责人陈述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教学设施等情况;

(2)学院考核组根据考核项目、考核指标和考核内容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并填写《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站)陈述汇报评审表》(附件5);

(3)院长办公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考察单位。

3. 考察

(1)落实考察单位、确定考察时间和考察组成员;

(2)实地考察申请单位办学场地、教学设施、人员配备等情况;

(3)填写《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拟建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站)办学条件综合考评表》(附件6)、《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拟建校外学习中心(教学站)考察表》(附件7);

(4)撰写、提交考察报告。

4. 评议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资格审查表、考察表、考察报告等材料,对申请单位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确定联合办学单位。

5. 备案

(1)评审通过的申请单位上报学校;

(2)学校与依托建设单位签署《联合开展网络(成人)教育协议书》;

(3)学校发函至依托单位属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作单位向属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材料。

(三)设立

1.依托单位属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学习中心成立,《联合开展网络(成人)教育协议书》生效;

2.学院将新设立学习中心信息上报教育部网络教育质量监管系统备案,备案成功后,在学院网站向社会公示;

3.学院对新设立学习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学院统一刻制、配发印章。

(1)印章内容:“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习中心”,学习中心名称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名称为准;

(2)印模须在学院备案登记;

(3)印章由学习中心负责人保管,使用范围仅限于兰州大学网络(成人)教育相关的业务活动,严禁移做它用;

(4)学习中心撤销后,待完成所有教学活动后,印章停止使用,并由学院收回。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学院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学习中心传达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建立健全学习中心管理、招生、教学教务、考试、学生管理、学习服务、学费收缴、资源建设、技术支撑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质量保障体系;

(三)准确、及时掌握学习中心的基本信息(包括主要管理人员、合作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姓名、办学地点、招生范围、办学形式、联系方式等)及变更情况;

(四)构建与学习中心相结合的支持服务体系,指导和监督学习中心为学生提供有效的学习支持服务;

(五)根据教学需求,聘任或选派主讲教师、辅导教师,组织教学资源建设与教学工作的实施;

(六)规范并监督学习中心助学行为,接受并配合学习中心所在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严格执行财务规定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保障经费投入;

(八)对学习中心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学习中心,视违规情节及时处理;

(九)及时妥善处理因学习中心撤销或办学地点变更等原因造成的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第十一条 依托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依托建设单位是学习中心监管的第二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履行监管责任,不得委派临时工作人员任学习中心的负责人;

(二)主动配合学院落实学习中心的建制,提供履行协议规定所需的条件;

(三)根据学院相关制度要求监督学习中心落实好学习支持与服务工作;

(四)能给予学习中心相对独立的办学环境,在激励机制和人、财、物上给予支持,确保学习中心能够有效运行。配合学院做好学习中心建设、管理、检查评估及违规追责和问题处理等工作;

(五)及时传达并监督学习中心落实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做好工作人员的法纪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二条 学习中心主要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服务和技术人员,推荐辅导教师,确保信息技术设施、学习场所的正常运转,有效保障对学生学习的支持和服务;

(二)协助学院开展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咨询、教务管理、教学辅导、学习支持以及考试等服务,其服务范围和办学规模应与自身基础条件相适应;

(三)按照学院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咨询和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学生作虚假承诺;要按照学院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组织生源,协助做好学生报到注册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各类教学教务规范要求,及时有效地做好教学辅导工作。引导、督促学生按时完成各教学环节和学习任务,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支持和服务;

(五)配合学院做好考试服务和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承担保证考试纪律的责任;

(六)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开展入学教育、社会实践、毕业典礼等活动,加强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及时向学院反馈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有关意见和建议;

(七)配合学院做好学生学籍及档案管理工作,定期核对、更新学生信息,协助做好毕业证书发放和毕业生电子注册、学士学位申请等工作;

(八)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九)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按照学院要求做好学习支持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属地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兰州大学或其他授权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十)保护学院信息化教学资源的知识产权;

(十一)配合学校、学院做好校友及校园文化活动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共服务体系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制度建设,规范招生、助学等服务行为;

(二)提供适应教学需求的网络学习环境及支持服务系统;

(三)协助学院做好招生宣传、学习过程支持服务、教学与服务管理、考试组织和网络校园文化建设及校友等方面的工作;

(四)保障教学资源的高效传输,促进教学资源共享、优化和整合;

(五)掌握所属学习中心的基本信息,及时向属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信息;

(六)要积极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习中心的管理制度要求,配合做好对学习中心检查、评价和评估工作;

(七)履行责任主体所应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定期召开学习中心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学习中心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学习中心负责人由依托建设单位推荐,学院审核同意后,正式聘任。公办学习中心负责人必须是正式员工担任,民办学习中心负责人必须是法人担任,不得聘用临时人员。

第十六条 学习中心依托建设单位撤销或发生合并、变更,应重新履行学习中心设置备案(审批)相关手续。

(一)依托建设单位更名、合并或升格引起的学习中心名称变更,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依托建设单位更名、合并或升格的正式文件;

2. 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对更名、合并或升格文件的批复;

3.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证书复印件;

4. 学习中心人事变更文件或申请材料。

(二)学院审核通过后,向教育部网络教育质量监管系统提交变更申请;教育部审批通过后更换印章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三)协议到期前,学院负责向更名后的依托建设单位出具委托其收取学费的证明文件;协议到期后,根据依托建设单位新名称续签协议。

第十七条 学院对学习中心的考核根据《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考核办法》(网教院发〔2018〕96号)组织开展,采用由学习中心自评,教学检查,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八条 在检查评估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按照《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习中心违规办学处理暂行办法》(网教院发﹝2017﹞76号)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招生或撤销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以兰州大学学习中心名义与其他单位合作办学(点外设点),擅自开展办学或助学活动;

(三)不履行办学协议和本规定所明确的学习中心职责;

(四)超出学习中心职责范围进行下列活动者:

1. 以兰州大学学习中心名义进行未经学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招生工作;

2. 以兰州大学学习中心名义颁发未经学院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证件、证书;

3. 以兰州大学学习中心名义收取超出“兰州大学继续教育收费标准及分配办法”规定的费用;

4. 以兰州大学学习中心名义使用现代远程网络教育设备,进行与教学无关的其它经营活动。

(五)未经批准,非法录制、播放及销售学院课件,侵害其知识产权;

(六)在招生、考试等环节上监督不力,有损兰州大学声誉;

(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他学习中心;

(八)因学习中心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教学事故;

(九)资金投入不足,造成基础设施不健全和教学服务不到位,给学生学习、考试等带来困难,学生反映强烈;

(十)在国家或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中,被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参加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年报年检。

第十九条 为激励学习中心提高教学组织管理工作效果,学院将定期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习中心和工作人员进行评选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成人教育教学站、自学考试学习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校外学习中心建设管理规定》(网院发﹝2007﹞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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