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学习中心办学行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学历继续教育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内涵发展的要求,切实做好校外学习中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建设与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评估体系要求,结合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服务质量标准,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学院联合办学的所有校外学习中心,包括授权招生的奥鹏远程教育学习中心和弘成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
第三条 成人教育教学点、函授站参照本办法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导向性原则;
2.定量和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
3.年终综合考核和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内容
1.办学定位 校外学习中心办学定位准确,管理队伍稳定,诚信从业,遵守规则,服务学生,保证质量。
2.招生管理 严格按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要求,配合招生宣传工作,宣传内容真实;招生范围和招生对象严格按照《联合开展网络教育协议书》规定的内容组织生源;考生入学资格审核规范,报名信息准确可靠,确保生源质量。
3.教学管理 教学过程管理规范;教学档案健全;辅导教师聘任制度健全,手续齐备;招生、助学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完备并能认真执行。
4.考务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考务制度,严肃认真地组织考试,严格执行考场纪律;积极组织统考报考工作。
5.学习支持 及时准确传达学院通知;学生督学、促学服务及时到位;班主任配置合理。
6.学生管理 重视学生思想教育,有计划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保持良好的学风。
7.财务管理 收费项目、标准符合学院有关规定,能督促学生按时交纳学费。
第六条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1.学院成立由院领导、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2.考核采用实地考察,平台数据分析和日常考核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综合考核每年一次。
4.考核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发布。
第七条 考核等级
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第八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不合格处理。
1.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2.不履行《联合开展网络教育协议书》所约定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3.收费项目和标准不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
4.在招生、考试等环节上组织不力,存在违规行为。
5.委托中介组织生源,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 “点外点”者。
6.因管理不严,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7.在国家或当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评估中,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者或不按照规定参加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年报年检者。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9日施行,原《校外学习中心考核办法(试行)》(网院发﹝2008﹞131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