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下半年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毕业证书办理工作定于2017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时间:
(一)2017年11月22 日至23日,各二级学院自考工作人员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公室上报毕业生档案及信息,开始审查工作。
1、11月22日8:00—12:00,审查公安分院毕业生档案及信息;14:30—18:00,审查经济管理学院毕业生档案及信息。
2、11月23日08:00—12:00,审查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毕业生档案及信息;14:30—18:00,审查公共管理学院毕业生档案及信息。
(二)2017年11月24日至28日,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将所有毕业生初审数据上报省教育考试院院校段平台。
(三)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考生本人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公室现场确认。
1、11月29日08:00—12:00、 14:30—18:00,公安分院毕
业生现场确认。
2、11月30日08:00—12:00、 14:30—18:00,公共管理学院毕业生现场确认。
3、12月1日08:00—12:00,经济管理学院毕业生现场确认;
14:30—18:00,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毕业生现场确认。
(四)毕业生修改信息材料务必于2017年11月22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
二、初审工作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办证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办证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自考毕业生合格档案整理及初审工作。
(一)考生提交的原红色课程合格证及顶替课程的各类证书材料应分类汇总,签字盖章后提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自学考试处进行真伪核查并反馈结果。审查档案期间不再核查各类证书信息。
(二)各二级学院进行毕业生资格初审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1、整理申请毕业证书考生的档案材料时,须核对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准号证号、照片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核查课程成绩信息是否合格;核对申请本科毕业证书考生的专科毕业证复印件及学历验证报告是否属实;红色合格证课程答卷丢失者要复印“考生合格成绩册”当页成绩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检查实践环节考核材料是否齐全;核对申请本科毕业考生的专科毕业证复印件及提交的学历验证报告上是否有考生本人签字,初审合格后均由初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然后连同身份证、毕业证、NCRE、PETS、NIT、CET等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课程答卷等材料一起建档。
2、毕业生档案袋上务必标注清楚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将申请毕业考生的校考课程按顺序填写在档案袋上;上报的毕业生档案按照考生的班级、专业层次、准考证号从小到大依次整理。
3、各二级学院自考工作人员要严格初审,必须按照专业计划审查毕业生材料。过程性考核课程试卷按份对折,首页朝上,依照专业计划课程按序排列,阅卷笔必须为红色,论文(毕业设计)需装入档案袋,不得出现弄虚作假、信息不全的毕业材料。
4、上报毕业生信息及材料要求齐全、准确无误,不符合要求的继续教育学院不予受理。
三、工作要求
(一)考生申请办理毕业手续时,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第二代身份证并经身份证读码器验证,如果考生提供办证的身份信息与我省自学考试信息管理平台身份信息不符,不能办理毕业证书。修改个人信息依照《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考生基本信息修改管理办法(试行)》(甘考办[2012]73号)执行。凡涉及考生基本信息变更,须提前申请办理,审查档案期间不再受理。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历证书认证要求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办理毕业证书的补充通知》(甘考办[2014]24号)要求,各相关二级学院初审考生档案材料时,须审验申请本科毕业证书考生的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并将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考生和审验人签字、加盖公章)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考生签字)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三)根据《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4]138号)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进行电子注册的时间为6月30日至9月30日;下半年进行电子注册的时间为12月30日至次年3月31日。完成电子注册工作应在颁发毕业证书之前”,考生毕业信息上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完成电子注册后发放毕业证书。
(四)考生申请办理毕业证书须本人签字确认,不予代办。上报毕业生档案材料及信息务求齐全、准确无误,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办理毕业证书工作关系考生的切身利益,各二级学院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材料初审、信息上报及证书发放等工作环节,确保办证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