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2002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际私法试题参考答案
课程代码:0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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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A 2.D 3.B 4.B 5.C
6.A 7.B 8.A 9.B 10.C
11.A 12.D 13.C 14.A 15.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BC 2.AC 3.BD 4.CDE 5.DE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物之所在地法
3.法律的时际冲突
4.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
5.法院地法
6.最密切联系
7.指示
8.领事婚姻
9.国际司法协助
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1)统一国际私法的工作重点已扩及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等新领域;
2)国际私法统一运动正从区域化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3)统一化的方式日趋灵活多样;
4)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各种条约中,越来越多地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2.1)从形式上看,连接点起着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媒介或纽带的作用;
2)从实质上看,连接点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的关系。
3.1)适用内国法代替;
2)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3)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类似的法律;
4)适用一般法理。
4.1)独占许可证协议;
2)排他许可证协议;
3)普通许可证协议;
4)可转让许可证协议;
5)交叉许可证协议。
5.1)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及其他有关人之间的扶养;
3)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6.1)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有利于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也有利于法院的审判活动;
2)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及国家的民事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3)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适用范围作了以下规定:
1)公约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且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都在缔约国境内或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不适用以下的销售:(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
3)公约还规定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同时,公约也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即产品责任;
4)公约对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1)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2)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3)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六、案例分析题(10分)
1)先决问题。
它的构成要件有三: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2)该问题本身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问题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3)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和依法院地国适用于该问题的冲突规则,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并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不同。
2)无效。因为依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他们的婚姻是在中国缔结的,而我国法律不承认以宗教方式缔结的婚姻的效力。
B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B 2.B 3.C 4.C 5.A
6.C 7.D 8.C 9.B 10.D
11.C 12.D 13.B 14.D 15.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AD 2.AE 3.ACD 4.AC 5.BD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9分)
1.内国法的域外效力
2.无条件
3.法律的时际冲突
4.冲突规范
5.行为地法
6.船旗国法
7.双国籍
8.中国法
9.临时仲裁
四、简述题(每小题6分,共36分)
1.1)主权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4)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2.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2)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解不同;
3)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4)不同国家有时会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外一个国家所没有的法律概念。
3.1)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出于故意;
2)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
3)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
4)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4.1)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适用受雇人惯常工作地所在国法律;
3)适用雇主的营业所所在国法律;
4)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或最有利于保护受雇人利益的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5.1)司法管辖豁免;
2)诉讼程序豁免;
3)强制执行豁免。
6.1)提交仲裁的事项;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
4)仲裁规则;
5)裁决的效力。
五、论述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1.所谓连结点的软化处理就是通过在冲突规范中规定多个可供选择的连结点或规定具有弹性或灵活性的连结点等,来克服传统冲突规范的僵化和呆板的缺点。
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替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结点。例如,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以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取代合同缔结地法和合同履行地法这些直接硬性规定合同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2)规定多个连结点以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如在冲突规范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选择适用的连结点,以增加冲突规范的弹性。
3)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传统的国际私法立法对同一类法律关系一般只规定一个连结点。但现在,不仅新的法律关系大量产生,就是同一法律关系内部也开始分化。
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三个原则:
1)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首先应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是我国解决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依我国法律,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2)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是我国处理涉外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当然,人民法院也只是“可以”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或住所地法,而非一定适用他们的共同属人法。
3)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六、案例分析题(10分)
1)有管辖权。依我国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国境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国法院管辖。
2)适用中国法。依我国法律,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本案中,扶养人、被扶养人的国籍均为中国,被扶养人的住所地也在中国,因此,中国法应该是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